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
|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來源: 時間:2010-12-22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2003年以來,政府采購工作按照管采分離的原則,大部分省市都相繼成立了采購中心,負責同級財政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但是由于《政府采購法》規定過于寬泛,并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性質和隸屬關系,各地方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五花八門。
首先,各省市的政府采購中心機構設置的隸屬關系各式各樣,不完全統計有10多種:。ㄊ校┱睂、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辦公廳、國資委、發改委、財政廳(局)、機械設備成套局、企業性質等。例如,海南省成立了“海南政府采購中心”,是隸屬于省商務廳的處級事業單位;四川和湖南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設立了“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黑龍江、湖北兩省政府采購中心為省政府直屬副廳級事業單位;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是隸屬于省成套局的處級事業單位;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為市政府直屬副局級事業單位。
其次,還有部分地區沒有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如河南省和煙臺市,而是委托社會招標代理機構并鼓勵其競爭來進行所有政府采購代理活動,這是一種有益的探索。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這有違反《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之嫌。
再次,對于區縣一級是否應該和如何設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就完全沒有規定,因此,各地情況也有所不同。北京市各區縣均設立了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但2007年朝陽區取消了其區級政府采購中心。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順德區由于經濟發達,采購量大,也設立了政府采購中心。關于區縣一級是否有必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如何設立,法律沒有規定,各地實踐也大不相同,目前還是學術界一個討論的熱門問題。
此外,近年來,江西省、安徽省和浙江省的諸多市縣紛紛整合資源,成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國土拍賣和產權交易等政府進行的買賣交易活動納入一個平臺進行管理,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就變成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一個部門。這種形式的探索對于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作用的發揮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已經引起了官方和學術界的關注。
今年年初,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集采機構應當依法獨立設置,隸屬于同級人民政府,不得與任何政府部門、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如果條例獲得通過,這將導致各地新一輪集采機構設置的調整,打破目前十幾種設置模式,統一于同級政府之下。這有利于集采機構形成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統一系統,有利于集采機構開展工作,有利于政府采購事業的發展。(來源: 經濟月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