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五個新突破”助推采購管理工作上臺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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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商洛市政府采購中心 作者:雷云罡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入世后微利時代的到來,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面對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新局面,政府采購工作也應突破傳統的思維定式,以更高的境界和全新的思路開拓性工作。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更要注重波浪式前進,突破式發展,逐步縮短與發達地區乃至國際政府采購工作模式的差距。為此,筆者認為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須用“五個突破”助推采購管理工作上臺階。 一是在管理模式上要有新的突破 即變被動式管理為主動式管理,變事后管理為事前管理,變無序化管理為程式化管理。在欠發達地區政府采購工作起步較晚,大多數地區的管理模式由“采管合一”演化而來,普遍實行“上行下效”或者“平行效仿” 的管理模式,即上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怎么做,下一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也跟著怎么做,或者別的兄弟地市怎么做,自己也跟著怎么做,經常盲目效仿,照搬照抄。其弊端在于忽視在地區客觀事實的存在,導致政府采購工作萎縮性發展,使政府采購工作的路子越走越窄,無所適從。久日久之管理者的積極性,主動性也隨之消失,其管理模式也逐步蛻化為被動式管理,事后管理和無序化管理。要改變這種現狀,就要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區的實情和區域特點,從大處、遠處著想,從小事、實事做起,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熱情,主動性和創造性,在管理模式上實現突破性發展,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事后管理為事前管理,有計劃有步驟的推進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二是在管制度上要有新的突破 無規矩不成方圓,任何一項工作若沒有制度的約束,則無法開展,作為政府采購工作也不例外,要想用制度推進管理水平的提高,就須因地制宜,結合工作發展的階段特點適時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等,并嚴格執行,不斷完善。在必要時可對某些不合時宜的制度,辦法給予完善、廢止或作實質性的變革,以促進整體工作向前發展。作為欠發達地區的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若要用制度推進政府采購管理水平,就須結合所在地區政府采購發展的現狀,從加強供應商,采購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評審專家等主要方面制度制定和完善入手,在管理制度上實現突破。同時,不斷吸收發達地區和國內外一些好的做法,通過優化組合,達到用制度推動政府采購各項工作實現突破式發展。 三是在管理范圍上要有新的突破 政府采購管理的范圍較廣,既包括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單位、評審專家的管理,又包括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程序和采購方式管理。既有事前的立項審批管理又有事中的運行監督管理和事后的備案備查管理。這些管理都需均衡發展,偏廢任何一方面,都會給政府采購工作的開展形成阻力。在欠發達地區,人們普遍認為政府采購管理,主要是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而忽視了對采購單位、供應商、評審專家和采購項目、采購程序及采購方式的管理,將管理范圍人為縮小。甚至在某些具體采購業務上直接參與采購,混淆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管理部門職責,導致“以批代購”現象時有發生。要改變這種現狀,就要在管理范圍上實現突破,改“單方”管理為“多方”均衡式管理,打破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瓶頸制約機制。 四是在管理力度上要有新的突破 管理要有力度,與其松散管理,不如不管理。作為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由于實施政府采購具有各方面的阻力和客觀原因,就需采取強有力的管理措施,尋求各方支持和維權保護,借助執法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加大政府采購管理力度,嚴懲違規違法采購單位、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凈化政府采購環境,確保管理制度的落實。 五是在管理機制上要有新的突破 政府采購在我國是新生事物,在發展中阻力重重,經過幾年的努力,雖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績,但在以后的發展中還面臨著更多的機遇和挑戰,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沒有一套科學的管理機制是不行的。而現行的政府管理機制是一種單一的垂直管理機制,這種管理機制以簡單的人員分工為基礎,以對集中采購機構管理為重點,放松、放寬對供應商和專家的管理,以及對縣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在管理上實施單方管理,缺乏交叉管理。要改革這種管理機制,就要加大宣傳力度與有關部門聯合,對采購單位、供應商以及采購代理機構實施交叉管理,加大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使政府采購工作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為今后政府采購工作的快速穩步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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